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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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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:- 发布日期:2017-06-08 14:45:34【

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章     

第一条 为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精品,培养工艺美术人才,根据《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233号)和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皖政〔201753号)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,系指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。

第三条 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,采取专家评审与政府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取得,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(以下简称省经信委)颁发证书、授予匾牌,并向社会公布。统一称为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(以下简称大师示范工作室)。

    第四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坚持竞争择优、从严把关、公正公开的原则。

第五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监督指导,具体工作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(以下简称省工艺美术促进会)组织开展。

 

第二章 申报条件

第六条 申报大师示范工作室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工作室主持人具备中国或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,身体健康,能够坚持设计创作实践。

(二)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,主要从事能够促进工艺美术繁荣发展的工艺美术创作的主体,工作室须在安徽省境内开展工作,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。

(三)能够以师带徒的方式开展工作,有合理的人才传承梯队,有3名以上相对固定的传承人。

(四)有较完善的创作、设计和作品展示条件,工作室内大师有独立的创作空间,大师示范工作室一般不小于100

(五)工作室主持人及传承人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业精神,有一定的艺术理论基础和艺术创作经验,德艺双馨,无不良信誉记录。

(六)大师本人及代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(含授权举办)有关活动的奖项或表彰。

 

第三章 认定程序

第七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,按自愿申报、市(直管县)推荐、专家评审、社会公示、认定授牌的程序进行。

(一)自愿申报: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经单位同意后报工作室注册地市(直管县)经信委。

(二)市(直管县)推荐:各市(直管县)经信委根据分配的名额,审查申报材料并择优推荐上报。

(三)专家评审:省工艺美术促进会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,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先报省经信委审核同意。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作品成果、工作环境、人员队伍和制度建设等情况,采取审阅材料和必要的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议(方案另定),提出推荐入选名单。

(四)社会公示:推荐入选名单经省经信委审定后,在省经信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。

(五)认定授牌:对公示无异议的,由省经信委批准后公布,并颁发证书、匾牌。

第八条 申报大师示范工作室,须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申报表;

(二)大师工作室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;

(三)工艺美术大师与传承人确立带教关系有关证明;

(四)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复印件;

(五)大师本人获得荣誉称号情况、作品获奖情况及被博物馆收藏情况。

 

第四章  考评与管理

第九条 考核评估:

(一)省工艺美术促进会每年组织对示范工作室运行情况考核评估一次,考核评估情况报省经信委。具体考核评估细则另行制定。

(二)考核评估为优秀的,由省工艺美术促进会组织经验交流,予以宣传推广。未能通过考核评估的,要限期整改;整改不合格的,取消其证书、匾牌。

第十条 考核评估内容:

(一)工艺水平。主要包括创作成果、艺术特色,大师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,新工艺新材料研发等方面。

(二)工作室建设。主要包括大师在工作室工作时间保证,管理制度,资料整理,传承培养计划和效果,工作室人员和条件配备,艺术推广和交流等方面。

(三)发展条件。主要包括单位支持程度,经费来源及使用合理性等方面。

第十一条  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。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,被认定者可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认定的申请。未获得延续认定的,其名称、证书及匾牌自动失效。

 

第五章 附 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附件下载: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(试行)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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